主办律师 :马兵律师
主任点评
本案是一起无罪判决的案件。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马兵律师接受委托后,能够以深邃的法律功底和多年办理经济类案件的经验,准确地提出何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、定性错误、依法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为无罪的辩护意见,并成功地说服了法院,最终何某被宣告无罪释放。该案的最终结果不仅仅是辩护人的成功,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。
案情简介
检察机关指控: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借贷合同的形式骗取张某某280万元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,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承办过程
被告人何某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,何某的家属十分着急,来到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马兵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。马兵主任接受委托后,通过会见当事人,查阅全案证据、积极走访受害人,认为何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,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,建议法院依法宣告何某无罪。
承办结果
一审法院在听取了辩护人所做的辩护意见后,给予充分采纳,最终宣告被告人何某无罪。
附辩护意见(节录)
事实部分
一、何某向张某某的实际借款数额为252万元,并非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280万元
(一)张某某在借款之时并未交付28万元现金。
(二)28万元作为张某某出借280万元的利息,已经在其借款之时扣除,因此,更不可能给何某转账252万以后再交给其28万元现金。
二、何某实际借得的252万元中,包含为赵某借款50万元,这部分数额不应当计算在何某借款数额之内。
1、何某在庭前供述以及当庭供述中,均提及自己最初产生借款意图时的资金缺口仅为70万元,是赵某主动介绍何某向张某某借款,但是赵某需要通过何某向李某某借款。
2、何某在2012年8月10日收到徐某某的的借款以后,当即给赵某转款51万元证实何某供述帮助赵某借款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。虽然赵某否认这51万元全部是自己向何某借款,仅承认其中的20万元是借款,其中的31万元是何某归还自己的借款,但是赵某并未提供何某先前向自己借款的证据。
三、何某在借款后已经归还了张某某88万余元。
定性部分
一、主观方面何某在与张某某签订《借款合同》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意图。
二、客观方面,何某在借款后先后三次向张某某还款88万余元,且双方仍然在对于后续还款数额问题进行协商,进一步证明何某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意图。
综上,何某与徐某某之间所发生的只是民间借贷纠纷,尽管何某未能归还全部借款,但是综合考虑何某借款行为的发生、借款后的行为表现,何某的客观行为能够反映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,因此,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。